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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片段之环境描写

作文片段之环境描写

更新时间:2023-09-04 19:47:55
作文片段之环境描写

作文片段之环境描写【一】

一只脖子上挂着八字的大狗蹲在车站旁的大树旁,似乎在等一个亲人。

姜老师利用班会的时间给我们放了一部电影——《忠犬八公》。

这部电影是讲一位音乐教授在旅行归来时,在车站碰见了一条小狗,几经辗转,这只狗最终还是被他放在家长养了起来……

一个寒风刺骨的傍晚,小八像往常一样来到车站等他的主人帕克。可这一次,帕克中风去世了,没有再来车站了。小八并没有死心,一如既往地在车站中等待,数十年如一日。

刚开始看的时候,只觉得小八非常幸福,我也感到很欣慰。但我万万没想到,结局会让分外坚强的我泪流不止。

十年的等待,小八始终没有放弃,它趴在公园的大理石石椅上,挂着“八”字项圈的脖子不住地向外伸……时间虽然在小八的身上留下了痕迹,小八也不像以前一样干干净净了,但还有惟一不变的,那就是小八眼神中的企盼和不舍,还有那一直不曾流出的泪珠……

我想,也许小八是知道主人不会再回来的吧!小八只是与凯特一样,太爱帕克了,不愿去面对帕克离去,仍然坚信帕克会再回来。

虽然好景不长,只有不到一年的时间,但我想,在他们“一家子”的心中,对方都已经不可割舍的一部分。

作文片段之环境描写【二】

那一天的夜晚,星星很亮,人群嘈杂。就在这时,他与它遇到了彼此,遇到了一生美好的守候。

当小小的秋田犬蹲在帕克面前时,属于他们的故事,徐徐展开。

帕克很轻地弯下腰,抱起了小狗,他带着这回到了家中。从那一刻起,八公的眼睛永远停在了这个为自己操劳的主人身上,它望着他整理床铺,将自己抱起,教自己捡球,用欢乐的语气喊它:“八公!”

他们住在一起的那段时光,帕克经历着,八公亦是。一起看棒球赛,一起吃爆米花,一起大战臭鼬,一起……

帕克每天的上班,每天的下班身边都有着八公。它会准时地蹲在车站外的花坛上,望着人流从它眼前走过,目不斜视,只是为了等到那抹身影,在热切的眼光中奔向帕克。看到这一幕,我禁不住会微笑,这样温馨的画面,多希望再停留一会儿,一会儿就好。

一个特殊的清晨,八公出人意料地学会了捡球,它兴奋地跑动努力地捡球,只是为了让帕克再多留一会儿,因为它早已感受到危险的信号。可惜,八公在那天下午,蹲在花坛上,却找不到人群中的帕克。

它一直在等,等到了纷扬大雪淹没了地面,仍旧等不到他。帕克永远地离开这里。是的,八公和帕克之间有着羁绊,很深的羁绊。

花坛中的树绿了又黄,黄了又绿,树叶一年年的掉落又生长。可是八公没有动,它很执着地等待着帕克。

一去十度春秋,直到最后,两行热泪缓缓流下八公苍老的脸。他们终会相遇,在心灵深处,灵魂低端。像最初一样,帕克会轻轻弯下腰,抱起八公。

作文片段之环境描写【三】

根据《宪法》第11 条和《环境保护法》第26 - 28 条的规定,环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日常的环境监管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 条进一步规定,破坏海洋环境并“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其他资源管理部门如土地、森林、草原、水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人的身份,对破坏自然资源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由此不难看出环境保护部门也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之一。因此,有学者建议应当赋予环境行政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权,作为原告对侵害公众或国家环境资源权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的环境利益。但是,( 1 环保行政部门一般都隶属于地方政府,很难不受政府干预。我国目前很多地方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遏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地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引起的。( 2 大部分的环境专业鉴定和检测机构均隶属于环境行政部门,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他们本身可能是当事人,对于他们做出的结论,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和认定也是建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作文片段之环境描写【四】

相信绝大部分人看过《忠犬八公》,都会流下眼泪。

故事的情节很简单:秋田犬小八在运输途中丢失,被教授帕克带回家收养,在此期间,人和狗建立起了亲密的情谊。在小八长大后,它每天都会定时送帕克到小镇上的车站并且在帕克返回之前在车站门前守候。当帕克去世后,小八却依然坚守,默默等待着主人帕克,而这一等就是十年。

十年,我想一条狗的寿命估计也就差不多这么长时间吧,它几乎把一生都“浪费”在了等待上。没有人能把它带走,无论是女主人公还是帕克的女儿,小八就认定了帕克这个主人,真的好像命中注定一样。

试想,如果小八没有在运输途中丢失,它是否能有着一段刻骨铭心的人与狗的情谊?之前很好奇为什么都没有人阻止小八的举动,甚至连教授的女儿都主动把小八放走,我想在这一点上,他们体现了对小八的尊重,也许更多的是小八对主人的那种忠诚的尊重,这种忠诚实在太让人震撼。最终,小八在临死之前,它感受到了有主人相伴的那种快乐,在快乐中老去。

在短短一个半小时内,能把这种如此大的变化表现得淋漓尽致,不得不说是一部伟大的作品。

当然,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如果以后有幸去日本,可以去下东京的涩谷车站看看,那里竖立着一只狗的雕像,长年等候着主人的归来,直到永远。

作文片段之环境描写【五】

小八, 是一个可爱的狗狗,而在这只秋田犬身上,我看到了一个令人感动的故事。

在一个寒冷的晚上,帕克教授遇见了一只流浪狗,由于无人领养,教授只好带回去自己养。 它 ----- 就是小八。从那一天起,小八与教授一起玩耍,一起看球赛,一起散步,一起吃爆米花,一起洗澡,一起嬉闹……小八,我相信那些时光已经在你的脑海里烙下了痕迹。

不知何时,你总是坐在火车站前的花坛上。到后来,教授死去时,你还是坐在花坛上等主人。不知不觉,你等了十年,等着那个与主人相处的美好时光,等着那个再也不可能的拥抱和抚摸。十年,让你的毛发变得杂乱,让你的步伐变得蹒跚,让你的眼睛变得无神。要知道,十年,或许只是你生命的十分之一,却是狗的一生!

在一个雪花纷飞的夜晚,小八走了,它梦到了它的主人,梦到了它与方人玩耍,它走得好安祥。

我想到了如今这个社会。这个社会还会有多少个人去爱护动物?还有多少个人不在贩卖动物?还有多少个人能真心爱着宠物?人人都说:“动物是人类最好朋友”,却真的这样做了吗?既然是朋友,为什么还要去伤害它们?为了钱?为了好玩?人和动物都是生命,那为什么还不能友好相处?无论是猫是狗,是兔还是牛,我们都应该爱护它们。

就像小八和帕克教授,他们拥有了美好的情意和忠诚的等待。就在那个晚上,小八,你已经深深地埋在我心里了。

作文片段之环境描写【六】

1. 赞同观点。几乎所有的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西方国家均允许检察机关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因此不少学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应该并只能是以原告的身份直接提起诉讼。理由主要是:

1. 1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多种多样的。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 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做全面的理解,这种法律监督不能仅限于事后监督,也应包括诉前、诉中的监督。对侵犯环境公益无人、无力起诉,公民不敢、不愿起诉的,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来,可以更好的维护环境公益。

1. 2 检察机关是国家公益的代表人。根据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从法律赋予的职责来看,它实际上承担了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具有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职能。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利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将这一职责延伸到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并不违反法律设置的初衷,且我国《检察官法》第六条规定的检察官的职责: 代表国家进行公诉,这里并没有明确必须是刑事公诉,因此还可以解释为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如“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诉李某污染水源”一案,检察官在辩诉中指出,环境污染是社会公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代表国家利益,运用公力救济的方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视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检方作为原告符合《民诉法》规定。

1. 3 检察机关较之行政机关,更加具有超脱性。环境公益诉讼针对的重要对象是行政行为,无论由政府,还是政府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起诉主体,都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可能,而检察机关则更能摆脱部门利益的局限。

2. 质疑观点: 第一是检察机关的地位问题。

2. 1 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责不相符合。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主要负刑事公诉之责;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对其他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往往是一种事后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的确承担了一定的保护国家利益的`角色,但是毕竟这种职能是有限的,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个人、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2. 2 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环境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并非检察机关。《宪法》第11 条规定: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26 - 28 条明确规定国家环境保护的代表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源管理的代表是法律授权的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机关。因而,对于侵害公众或国家环境资源权益的行为,环境保护机关应当以国家环境资源所有权代表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这也是其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形式之一。

2. 3 如果由检察机关包揽公益损害时的保护之责,不仅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还会造成权力体系的混乱,一方面可能会公权力在早期阶段过分干涉私法领域,造成环境公益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检察机关大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会分散其本就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从而影响其他检察职能的履行。

第二个问题是有不少学者论证了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将其作为一种有效的介入方式。但是检察建议作为缺乏规范性的手段,本身存在很多问题,也不具有强制的效力。第三个问题是环境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并非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题。环境纠纷中包含了大量的科技因素,需要采用专门的证据收集方法和技术手段,而这正是检察机关较环保部门相比所欠缺的。

3. 学者建议。有学者认为,既不能只构建通过修改诉讼法才能实现的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也不应仅仅以现阶段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检察机关的介入。检察机关应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之一,且要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适当限制,因为独占的权利便可能会走向极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非基于实体权利的享有和实体义务的承担,并不是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的直接受害者,而是由其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代表人的特定身份而由法律特别授予的。故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处于准原告的地位,应当进行适当的限制和调整。

一是范围限制: 应当合理限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使其既保护环境公益,又不超越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应主要针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害的环境事件提起诉讼,这类案件目前主要是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环境保护案件和环境犯罪案件。二是处分权限制:检察机关一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能随意撤诉,也不能与被告自愿和解,在庭审中也不能适用调解原则,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撤诉与和解的,必须经法院批准。三是检察机关依然要承担一定的败诉责任。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方在胜诉后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检察机关侵害后,有就其损失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检察机关虽不能承担案件本身败诉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存在检察机关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四是方式的多样化。四是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调整: 西方的检察机关被视为国家的“公诉人”,而我国的检察机关在承担公诉职能的同时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就介入方式而言,美国主要就是直接起诉,而中国的介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以当事人的身份直接起诉与抗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等均可作为介入环境诉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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